品牌控价、品牌窜货,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第三方打假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风险代理法院诉讼索赔、赔偿金分成,品牌厂商自己零成本费用。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产品是卖方购买的收入,商品是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罚;制造商禁止商品是在分割销售市场的前提下,限制市场竞争,构成垄断,怀疑商品处罚的“合法性”。但这种观点真的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吗?
制造商划分销售市场,禁止窜货商品,是否限制市场竞争?
制造商的做法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加剧了市场竞争。原因如下:
首先,制造商与销售商在一定地区签订的独家销售协议排除了该地区其他销售商销售品牌产品的行为,实际上排除了品牌竞争,但协议不能排除其他制造商与其他销售商签订其他品牌的独家销售协议,虽然独家销售协议排除了品牌竞争,但不排除品牌之间的竞争。
其次,在市场竞争中,品牌之间的竞争比品牌之间的竞争更为基本和重要。只要有品牌之间的竞争,消费者就可以选择在不同的品牌之间购买或消费,通过品牌之间的竞争可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在市场竞争中,品牌之间的竞争往往主导着品牌之间的竞争。当品牌之间的竞争相对充分时,制造商的品牌竞争将遵循品牌之间的竞争,通过排除品牌之间的竞争来提高品牌之间的竞争优势,最终加剧市场竞争,使消费者受益。
产品“窜货”的含义是指产品销售商(包括经销商、经销商、终端商店)违反合同,将合同产品销售到分销区域以外的行为。主要有三个特点:
1、隐蔽性。由于制造商对逃逸行为持反对态度,并受到严厉处罚,非法卖方在逃逸货物时往往具有很高的隐蔽性。例如,在逃逸货物时刮掉箱码或听码,以逃避制造商的可追溯性处罚。
2、依靠现有渠道,破坏现有渠道。一般来说,渠道成员非法将产品逃到逃逸区。因此,逃逸必须依靠现有的销售渠道,但也会破坏现有的销售渠道。
3、扩散。逃逸货物流出后,往往不是单一的流向,而是扩散的流向。处理越多,逃逸货物就越分散,收购就越困难。因此,制造商应该早点而不是晚点购买逃逸货物。
可以说,逃逸是一种恶性营销事件,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市场滚动,价格混乱,侵蚀了制造商(本文将是“制造商”、“品牌方”统称为“制造商”)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商誉。因此,不仅奶粉行业、食品行业、汽车、家电、医药、饮料、建材等行业,都有禁止逃避商品的“行业规则”。
经销商窜货作为渠道成员是否违法?
卖家的货物逃逸本身并不违法,但却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经销合同约定的货物逃逸,应当按照经销合同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货物逃逸违约、承担货物逃逸收购费用、货物逃逸罚款(即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运费等。所以,建立禁止上下级销售商间窜货的合同制度,是窜货管理的基础。
通过窜货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品是否违法?
品牌产品通过正式渠道流向灰色市场,由于销售行为未经品牌注册商标生产商授权,侵犯生产商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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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牌控价、品牌窜货,律师打假怎样合作?
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