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村里通过划拨形式获得了一块经营及办公用途的综合用地使用权,叫了房地产商来盖房,盖好后无力支付建设费用,房地产商将房子用作店面了(1楼)及住宅(2楼及以上)出售,我家买了一套楼上住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契证、门牌证。现想过户交易,是否行得通?
现在房产证上房屋设计用途写的是住宅,产别是私有产,但土地证土地用途 ( 整幢楼就1本土地证)上写的是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实际用途就是住宅,我们享受民用水电,可落户,可读学区。
当时的购房合同写的是国有出让,以为房产商交了出让金的,这种遗留问题如何解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