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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需求识别、指引和在线服务
摘要:在线服务主要为在线签约、在线调解、在线诉讼。企业提供的主要为在线签约,在线调解和在线诉讼则为司法机关主导。法律需求指引主要为操作指引和律师评价、比价、竞价,政府主导下的多维度律师评价系统是一种正在方兴未艾的趋势。法律需求识别主要为普法知识、法律经历自述等通过知识社区、问答社区、自媒体、视频网站等渠道形成的共享知识,帮助人们形成对法律问题的初步感性判断和处理策略。正文:
一、先从在线服务说起,主要为在线签约、在线调解、在线诉讼。企业提供的主要为在线签约,在线调解和在线诉讼则为司法机关主导。
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主要为电子调解和电子谈判。其实,在线纠纷解决系统的接触的比较少,像电子调解和电子调谈判更多还是在书上或者听说,实践当中接触的企业搭建的服务比较少。而且像这样没有实体线下接触的情况下,对于双方的理智情况要求过高,我觉得并没有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但是政府主导下的话,也许会成为一个趋势,比如说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通过司法机关主导和搭建的平台来进行就把没有实体线下接触的弊端处理掉了。非官方的在线调解从适用、信用、执行的角度来说有较大的的限制。在线调解和诉讼在民事方面逐步推广,比如互联网法院就是典型。在刑事方面则应用日渐增多。在线签约系统。在线签约系统是比较有意思的,而且现在其实已经做起来了,之前就接触到微信还有移动的在线签约系统,感觉微信因为广泛的使用、已经建立了实名制的信用,而且付费也比较方便,所以更便利于普通人签个小标的的合同,整体过程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固定,具有法律效力,整体的手机签约过程使用感觉还是比较好的。随着熟悉或者说有需要的人越来越多,那么通过手机或者互联网在线签约也会成为一个趋势。特别是通过手机在线签约,自己的合同也好,或者微信提供的模板也罢,这个是非常便利,而且也解决了传统签约形式下的很多困难。
二、法律需求指引主要为操作指引和律师评价、比价、竞价,政府主导下的多维度律师评价是一种正在方兴未艾的趋势。
操作指引主要为官方的操作指引,比如律协的具体业务操作指引或者官方草拟的维权指南、智能法律咨询系统等等,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和可行性,专业程度高,实用性强,一定程度上可以按部就班以之指导实践操作。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操作指引和个人提供的操作指引,后者往往体现为现身说法生动的展示一个问题的解决,比如很多网上引起关注的一个纠纷如何进入法律程序到最终的执行这种类型的当事人现身说法并通过文字或者视频提交网络诸君评议,但具体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判断,难以一概而论。P.S:ChatGPT取代人类工作是在未来,但未来多远并不好说,不过目前则是协助人类的工作。特别是非实质性、重复性的法律实务,除了外包给非法律专业人员,还可以逐步外包给人工智能、软件系统、ChatGPT。而作为智能聊天机器人,外包给它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初步)、业务各阶段的准备文稿是比较不错的。其实几年前有些律所就用问答式的法律咨询系统来解决初期法律咨询问题。我们正身处未来呀。智能法律咨询系统常见的形式为通过在线诊断系统或者说咨询的法律服务系统来给予有效的在线法律服务,比如通过提出一系列的问题,然后根据客户对这些问题的是与否回答和相应不同路径的判断,最终给予相应的专业回答,生成法律咨询报告。评价系统除了官方评价外,体现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信用系统、裁判文书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招投标信息等等。可以说信息技术对筛选律师的帮助方兴未艾。比如说司法部的律师信用系统,然后像天眼查等软件可以直接搜索到律所查阅相关的风险。又比如很多网络上对律师或者针对办案律师的正面或者负面的评价,这些都形成了一个具有雏形的评价系统。也相应的潜移默化影响律师选择机制、律师营销格局。同时,各种法律服务提供者排名的兴起,是因为顺应了法律服务提供主体需要比较、定位、分类的比较需求,并且和官方提供的渠道、机制相结合,日益形成多维度的评价。无论是日益流行的以案说法的普法,还是对具体案件的多样化营销,都说明了实操层面的案件的重要性、不可替代性,甚至决定了法律服务营销的核心皆需围绕其进行。而比价系统呢?因为个案的特殊,这个是比较难以形成的,更多还是律师之间的一个价格比较,比如通过某些网络的案源合作或者说相互委托付费平台对调证、案件办理有一定的价格比较作用。更多是收费细则、感性经历(网上)、律师合作平台上的明码标价(内部)形成一定的参考,但是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更多通过感性的进行比价,由于客户的类型不同(是否为价格敏感性),法律服务的特殊性,会根据不同市场、业务类型形成差异化很大的比价、报价策略。但是延展来说,在足够细分的前提下,形长大期的差异化报价(定价)策略是可行的,并能逐步的形成一种竞争优势。竞价系统的主要是强势的甲方招投标,法律服务或者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获得法律服务。对于普通人来说,或者小企业来说,这个竞价系统就比较遥远了,更多是多方询价后进行判断,询价过程的不同也就意味着适用的逻辑和策略不同。
三、法律需求识别主要为普法知识、法律经历自述等通过知识社区、问答社区、自媒体、视频网站等渠道形成的共享知识,帮助人们形成对法律问题的初步感性判断和处理策略。
诉讼程序所代表的高昂时间成本、较强的对抗性(特别是原报与被告之间)、专业的法言法语和严谨但是较为复杂的程序,都让人会审慎的思考进入诉讼程序的相应的成本和所得所失。那么,无论是避免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纠纷或者降低诉讼程序的成本,对于普通人来说,或者说小微企业来说,获得新的法律援助提供方式是重要而且迫在眉睫的。那么,通过互联网的在线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的新方式就是一种具有可行性的路径。比如法律讲演或者知识分享的大型社区,比如说类似的法律问题通过以案说法或者分享法律知识的形式,在公众号、互联网、抖音、视频网站等各个方面形成的共享知识。那么,人们就通过这些渠道来了解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而不必再麻烦专业律师,换言之,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法律经验社区,我们通过前人的足迹和友善的提醒(需要甄别)来获得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参考。对于熟悉互联网的人来说,多元的法律知识获取渠道和公益法律咨询以及各种法律知识分享足以支持他们做出一定程度的法律方面的选择。但是这也需要熟悉互联网和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才能够在纷繁的互联网共享知识当中选到正确的、有效的知识而非无效误导甚至有错误偏差的知识。某种角度讲,互联网的多元丰富和泥沙俱下是共存的,也即一个特点的两个方面体现。知识的无限次重复和足够多广泛人的参与,决定了互联网法律知识的分享在未来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网民一代不断的长大为新的中坚阶层人,和互联网一代日益进入社会,对互联网高度熟悉的人群占比不断提高,都会加重互联网法律知识的影响力。再者,疫情过后,大量居家办公实操的经验,也一定程度加速了互联网对现实法律运作的影响。关注这一趋势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很有意思的,因为我们正身处其中。每一种趋势的到来都意味着会对更具有适应性的技战术给与更多的良性反馈。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