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经常产生连环债务,起因大多是业主先欠工程款,然后施工企业被迫欠材料款和工资或劳务费。此种情形下,有的开发商会以房产抵债,以解决资金困难。以房抵债就会产生房产销售、转让等行为,发生相应的税费,而且金额不少。那么是否有节税的方法,既解决债务问题,又可以避免付出额外的房产销售税费呢?小编从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找到会计师黄佳倍先生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我公司(建筑业、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的广州开发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截止2021年5月底,经过双方结算,房产公司共欠我公司工程款1050万元。房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提出以等价的两套房屋抵偿欠我公司的工程款,我公司也同意对方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现在我公司又打算将这两套房屋抵给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要求房产公司将房屋销售手续办理在2名个人名下。请问我公司取得这两套抵债房屋,在财税上该如何处理才能节税呢?
答:
助理会计师黄佳倍先生回答道:
您好,从您所述的问题来看,这是个典型的以房抵债的情况!从营改增之后,对于房地产公司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应视同不动产销售。
贵公司取得房产视同于购买房产,如果贵公司再将房产抵给劳务公司,也将视同于贵公司将房产销售给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想将房产过户到2个个人名下,也需按销售不动产进行处理。这样两套房产到2名个人名下转了3手,期间几个环节都会产生较多的相关税费。
而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来看,贵公司接受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房产,而是在于收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没办法才被迫接受的,是变相收取工程款。针对于这个情况,为您提供以下参考方案可以节税。
第一步,贵公司、房产公司、劳务公司和个人共同签订一个四方协议。2名个人就分别签订两套四方协议。
第二步,由两名个人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收到购房款后当天转给贵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而贵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转给劳务公司用于偿还劳务款,完成资金闭环。同时,贵公司给房产公司开具工程服务发票,劳务公司给贵公司开具劳务发票,房产公司向两名个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第三步,贵公司按照正常取得工程款的收入和材料成本进行财税处理。
这个方案各方都能很好地获取资金偿还债款,同时也避免造成房产多次过户产生大额税费。但实操中,一定要注意把控资金来源、流向以及时效性风险。
上述会计师黄佳倍先生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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