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姐,最近看网上在讨论契税税率是降还是升,讨论得热火朝天的,那到底是升了还是将了呢?”
之所以有这样的讨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了。
新旧法规更替,不免会有诸多对比。
实际上,与原来的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维持了3%~5%税率,并未上调税率,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
更优惠的是,根据最新契税法: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
我们先来看2个案例:
【法定继承案例】
2021年9月1日,王某之子王兴因呼吸循环衰竭病逝,因王某身体有病,行动不便,由其女王玉(王兴妹妹)处理王兴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和交通费10000元。王兴生前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平方米,市场价值100万人民币。谁可以继承该房产?应交多少契税?
答:根据案例可知,王兴的直系亲属有父母和妹妹。根据契税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征契税,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所以,王兴父母可继承该房产,应交契税金额为0。
注意:如果父母放弃继承,则妹妹可继承房产,应交契税金额也是为0。
【非法定继承案例】
2021年9月1日,王兴因呼吸循环衰竭病逝,王兴在病逝前写下遗嘱,名下房产归侄子张某所有,病逝后由其侄子张某处理王兴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和交通费10000元。王兴生前拥有位于某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9平方米,价值100万人民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为90万人民币。张某继承该房产应交多少契税?
答: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能享受免征契税优惠。继承该房产属于被赠与,应按赠与规定来计税。
张某继承该房产应交契税为:90万*3%=2.7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规定:(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如何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编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请大家思考:
孙子女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文末有答案哦~)
因继承房产进行权属变更时需要带哪些资料进行办理
各个地区要求的资料都有所不同,现以江苏常熟为例,仅供参考:
如为法定继承,需要资料如下:
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非法定继承(如遗嘱继承),需要资料如下:
遗嘱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除了法定继承免征契税外,还有哪些免征、不征、减征的情形
1)免征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4.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8.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9.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0.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对售后回族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11.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12.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不征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承受住房权属。
来源:办税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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