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我国《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社交电商等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社交电商,是指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他网络服务,包括利用自建网站、各类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海外代购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社交电商主要是指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社交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社交电商既不是自己建立独立的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也不是通过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成为平台内的经营者,而是依托于其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社交电商的身份主要是依据行为的性质,即持续地通过互联网等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来认定。一旦认定具有此种身份,即应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社交电商的健康发展,拓展了数字生活新服务,使“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逐步扩大,业绩也不断攀升。例如,2022年上半年,我国商务大数据重点监测的电商平台,累计直播场次数超6000万场,累计观看超5170亿人次。12022年上半年,我国网络直播的用户规模较2021年12月增长1290万,增长率为1.8%。2
尽管上述经营者通过社交平台成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所区别;但是均属于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受到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和制约。
2.社交电商属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新业态
近年来,电子商务新业态不断产生,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形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日益增多。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小程序等技术广泛应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模式深化创新。其中,优化产品自身功能、提供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强化传统行业客户的定制开发,成为产品更新的主要方向。
例如,随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涉足电商业务,网购用户的线上消费渠道逐步从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平台向短视频、社区团购、社交平台扩散。2022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22年上半年,只在传统电商平台消费的用户占网购用户的比例为27.3%,而在短视频直播、生鲜电商、社区团购及微信等平台进行网购消费的用户比例分别为49.7%、37.2%、32.4%和19.6%。3另外,本地化相关业务发展提速。受疫情影响,时效性敏感、本地化属性强的消费需求加速向线上延伸。阿里巴巴、京东、美团等平台纷纷加速布局,外卖生鲜、社区团购、即时买药等即时零售模式快速发展。4
又如,2022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我国旅行预订市场复苏步伐放缓。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旅行预订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推动行业复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海南、四川、福建、云南等多地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助力行业和企业恢复发展。“旅游+科技”,通过驱动的大数据分析,实时监测店铺运营状况,指导经营决策。据微博数据显示,2022年1-5月,微博旅游直播的累计观看次数较2021年同期提升230%。5“旅游+直播”,借助企微构筑自有私域流量池,强化销售单兵作战和联合作战的能力。
总之,从短期看,社交电商本地化业务模式的末端配送效率优势已得到初步体现;从长期看,社交电商本地化业务模式通过向上下游延伸,有助于打通全领域数字化通路,提升消费品的供给效率。科技赋能促进社交电商变革创新,数字化缔造社交电商发展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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