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专题报告: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路径与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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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21: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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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品方:中信证券)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缩小劳动和资本的积累差距

共同富裕的政策地位持续提升,收入分配制度是改革重点

第一,在目标上,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我国已经完成了消 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收入分配结构已经由以低收入人群为主的“金字塔型” 逐步向以中低收入人群为主的“陀螺型”转变,未来将逐步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根据国家统计局表述,中等收入标准为三口之家 年收入 10-50 万元人民币,目前全国中等收入群体人口约 4 亿人。在“橄榄型” 结构下,未来中等收入群体人口或应达到 8 亿人,相比目前规模翻倍。

第二,在初次分配上,强调充分就业。初次分配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贡献超过 85%, 改革牛鼻子在于健全对劳动、科技、土地等要素合理的市场化评价和报酬分配机 制。在劳动要素上,要促进充分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特别是高校毕业生、 技术工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基 层职工等潜在的中等收入群体,通过实现其高质量就业,达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规模的目标。此外,在资本要素上,也强调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第三,在二次分配上,强调税收、社保与转移支付调节,特别是强调“规范财富 积累机制”。税收是二次分配最重要的实施方式,权威表述对房地产税等财产性 税收偶有提及,通过二次分配机制,调节过高收入。

第四,在三次分配上,强调自愿的前提,并注重引导性和激励性的制度建设。第五,在非法收入上,强调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重点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以 及偷税漏税行为。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核心,是缩小劳动和资本的积累差距

从原理上看,劳动和资本在财富积累中的能力存在天然差距。资本要素可以更容易地 实现规模积累、领域转移以及代际传承,而依靠劳动则在当期存在明显的上限约束。基于 劳动、资本、技术和土地等要素产生的初次分配,都是财富积累的过程。技术要素的覆盖 主体相对较少,土地要素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因此劳动和资本要素是主要的分析对象。从 原理和结果看,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在积累上存在天然差距。一方面,资本要素的投入往 往需要承担更高风险,天然上需要更高的要素回报。另一方面,资本要素可以更容易地实 现规模积累、领域转移以及代际传承,而依靠劳动则在当期存在明显的上限约束。因此, 在共同富裕的路径下,需客观看待不同要素财富积累的天然差距,遵循“保护合法收入, 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原则。

从结果上看,资本的持续增值或是不平等的关键因素。基尼系数是描述分配差距的常 用指标,但需进一步区分收入的基尼系数与财富的基尼系数。收入的基尼系数更为常见, 以国家统计局口径观察,2021 年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 0.47,自 2009 年总体保持下 行趋势。财富的基尼系数则反映了财富分配与增值的情况,根据 Credit Suisse 的《Global Wealth Report》系列报告,2021 年我国居民财富的基尼系数为 0.70,远高于收入的基尼 系数。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居民财富的基尼系数与英国和法国较为接近,高于韩国和日 本,但明显低于美国和印度。

此外,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 的数据同样显示了类似结论,高财富分位数组占 全民财富的比例,明显高于高收入分位数组。根据 World Inequality Database 数据,2021 年,我国财富前 1%的人群总财富占全民总财富的比例达到 32.63%。当然,相关数据受统 计质量与数据口径的影响较大,绝对水平仅供参考,但可在原理上反映劳动和资本在财富 积累中的能力存在天然差距。




未来或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渐进推动财产性税收改革,并打击非法收入

为缩小劳动和资本的积累差距,未来或从“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 收入”三个角度着手。“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是关于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历次权威表述中均有明确提及。 第一,保护合法收入,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稳定经济主体预期。需要明确的是, “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不等于否定财富积累的合理性,不等于否定风险与收益的比价关系, 不等于“均贫富”。对财富积累做制度性规范,首先需要实现对合法收入的有效保护。

第二,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渐进推动房地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 等各类财产性税收的改革,实现对财富积累的合理调节。针对合法收入,推出各类财产性 税收或是缩小劳动和资本的积累差距的关键方式。典型的财产性税收包括房地产税、资本 利得税、遗产税等形式,从相对成熟和稳定的经济体实践来看,以上税种的存在较为普遍。 当然,财产性税收的推出必须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也需要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经济主体、 社会预期的稳定性与承受能力,以渐进式的节奏稳步推动。 第三,取缔非法收入,打击财富的非法积累渠道。除合法收入外,非法收入也是财富 积累的“来源”,这既对收入分配格局造成影响,也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需 加大打击力度。

房地产税试点与立法短期内或并非最佳窗口

经济压力叠加地产风险,短期内房地产税或难推动

房地产税是最重要的财产性税收形式,也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一环。房产是居民 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住房资产占家庭总 资产约六成。而与之对应的房地产税却仅占税收收入的不足 2%。2018 年,中共中央、国 务院决定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房地产税亦是重要一环。一方面,房地产税能够有稳定房 地产市场,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促进房地产与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土地财政 难以为继,房地产税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税源,帮助地方政府走出困境,有助于缓解央 地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改革有立法与试点两项工作,立法工作已暂时搁置。2013 年《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房地产税立法首次被提上日程。2018 年房地产税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仍未形成立法 草案或其他实质性进展。房地产税一直没有进入立法审议程序,或说明相关调研及前期论 证工作尚未完结。一方面,我国房产信息不充分和不完整的问题依旧存在,仍有不动产未 登记在册,同时尚未建立有效的房产价值评估机制。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面临的内外部形 势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房地产税的全面推广可能引发房价剧烈调整, 进而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全国人大明确试点是房地产税政策推进主线,而 2022 年要求“慎重出台收缩性政策”, 房地产税区域性试点扩大按下暂停键。2021 年 10 月,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 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明确了下一阶段区域性房地产税试点将会是政策推进的主线。 而 2022 年 3 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 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仍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 压力,若在此时扩大房地产税试点,或将造成较多负面冲击。

在需求端,房地产税的出台或压制购房需求。当前房地产市场预期不稳定的一大原因 就是市场对房地产税改革落地存在担忧,而这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居民购房意愿。今年 以来居民购房需求下行,2022 年前 9 月销售金额和销售面积累计同比分别下降 26.3% 和 22.2%。近期各地方政府因城施策,需求侧政策不断出台以托底地产销售。此时扩 大房地产税试点或不合时宜,与稳地价、稳房价和稳预期的政策目标难以兼容。在供给端,房地产税的出台或不利于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销售回暖是供给侧风 险防范的重要因素,当前阶段出台房地产税,对地产行业或是雪上加霜,不利于房地产企业化解风险。而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政策需要持之以恒坚守的底线,房地产行业 软着陆也是稳增长的必然要求。

在财政端,房地产税或间接导致试点地区土地出让收入下行,在试点城市选取中或面 临较大难度。参考欧美国家房地产税改革经验,短期内房地产税难以实现资本化,税 负将作为纯粹的住房成本影响征收地区的住房价格与房地产销售。而房地产销售的下 降将直接影响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根据我们的预测,房地产税的全面征收也仅能带来 千亿元级别的财政收入,难以对冲土地出让收入的下滑。

共同富裕目标的长期性需正确认识,房地产税的出台仍需徐徐图之。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认识共同富裕目标的长期性,首先做大“蛋糕”,然后切好“蛋糕”。因此,共同富裕不意味着放弃或者弱化经济增长。而回顾房地产税改革历程,政策表态从“加快”到“稳妥”再到“积极稳妥”,由于经济形势的动态变化,房地产税政策的出台期间多次加速又多次暂停。一方面,房地产税需要稳定向好的经济环境提供改革时机。另一方面,房地产税改革可能存在的阻力短期内或仍难以化解。我们认为,后续房地产税试点政策的出台或需三个重要条件:经济增速回到正常增长中枢。房地产市场风险出清。试点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稳定。

因此,当前时间节点,或并非房地产税改革的最佳窗口期,试点工作是否推进或需于 2024 年及以后再做观察,而立法工作或需要更久完成。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局部疫情时有发生,消费和 投资恢复迟缓。预计 2023 年经济增速仍将低于潜在增长中枢,同时房地产市场风险出清 尚需时间,保交楼或仍是政策重心,因此 2023 年或非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工作的最佳时机, 需要在 2024 年及以后再做观察。而鉴于立法工作较试点推进程序更为复杂,预计立法工 作或需要更久完成。




中期来看,房地产税在各类财产性税收中最为成熟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长期来看房地产税改革工作势在必行, 改革工作或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目前我国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仅在沪渝两地小范围试点, 上海主要旨在打击炒房,而重庆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居民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目前仅上海 和重庆两市在 2011 年启动了改革试点。上海市实行新老划断政策,仅向新购房屋征收房地产税,税率为 0.4%、0.6%两档,按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 70%征收。同时上海对本地居 民家庭实行首套房免征及人均 60 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政策。而重庆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主要 是独栋住宅与新购高档住房,免征面积分别高达每户 180/100 平方米,应税税率为 0.5%-1.2%。上海作为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并且人口流动性大,上海房产税改革方案 以打击投资、投机性住房为主。而重庆作为二线城市,相较上海房价相对适中,房产税政 策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主要针对高档住房和别墅区,被称为“豪宅税”。

而由于新老划断等制度设计原因,沪渝两地房地产税征缴力度过低,难以达到房地产 长效机制的要求。2021 年上海/重庆房地产税分别仅 222 亿/86 亿元,占地方总税收比重 仅 3.4%/5.6%。而两地房地产税收入包含相当大比例的经营性房屋房地产税收入,个人住 房房地产税收入占比实际更低。因此整体沪渝两地试点效果十分有限,房地产税收入规模 小,远不足以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且政策对房价影响并不显著。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主 要在于“制度破冰”。

而总结原因,沪渝两地房地产税征收效果不及预期的根本原因,是试点政策存在一定 制度缺陷: 征管制度不完善:试点房地产税征收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两地尚未出现针对偷 逃税现象的处罚案例,居民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房地产税试点征收本质上旨在制度宣 传与形成共识。征税税基较窄的同时税率较低: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同时减少征管成本,上 海市主要针对新购买房屋征税,而重庆市主要针对别墅和高档公寓征税,开征范围有 限。税率方面,上海市设置 0.6%和 0.4%两档税率,但同时按照市场价格的 70%征收, 实际税率仅 0.42%和 0.28%。重庆采用 0.5%、1%、1.2%三档税率,但实际上大部 分情况下执行税率仅 0.5%。

免征范围过大:重庆市独栋住宅每户免税 180 平方米、上海市仅对新购住房征收房地 产税,且在首套房免征的基础上设置 60 平方米的人均免征面积,大部分家庭的个人 住房均免于征税。而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重庆人均住房面积仅 41.96 平方米,上海人均住房面积仅 32.28 平方米,远低于两地房地产税免征额度。




过去的缺陷就是未来的改革方向,预计后续试点政策改革思路将主要包括完善征管制 度、取消新老划断以拓宽税基、适度调整税率、设置市值评估比例、设置人均免征面积等。完善征管制度:未来改革需加强偷逃税处罚以减少应缴未缴,让居民更多感受到“持 有税”的影响。 适度拓宽税基:预计取消包括“新老划断”与仅针对高档房等征缴限制,适度扩大征 缴范围,稳步分批将房地产税征缴推广到全部城镇居民住房,体现税负公平原则。适度调整税率:我们预计整体税率或设置于 0.2%至 1%之间。房地产税是重要的地方 税种,与地方财政收入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预计地方政府将拥有自主确定税率的权 限。各地方政府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房地产市场现状,针对性地在 0.2%~1%范围内 确定其征收税率。

市值评估比例:参考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经验,全国房地产税预计将以房地产评估 价值作为纳税税基。而考虑到地方政府已经在土地出让环节对房产进行过费用征缴, 且民用住宅土地有 70 年的使用年限,预计房地产税价值评估环节将设置一定的折扣 比例。参考此前试点政策,上海市房地产税按照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 70%来计算 缴纳。预计后续全国房地产税征收也将设置 50%-70%的房产市值评估比例。 设置豁免政策:房地产税的征收应该在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进行,预计房地产 税征收仍将设置人均免征面积,减少征收阻力。2020 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 38.6 平方米,预计后续试点初期或设置 40-60 平方米的人均免征面积。

预计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将采用一次授权、分批执行的思路推进,上海、重庆、深圳、 海南等或有可能纳入首批试点的范畴。试点城市将考虑全国区域统筹布局,而落地征收或 将分批次执行。深圳与海南分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先行示范区与高水平自由贸 易港,《关于支持深圳探索创新财政政策体系与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深圳在全 国税制改革中先行先试,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税收改革工作和研究课题,继续当好改革排头 兵、试验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也为海南赋予了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加 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另一方面,两地房地产市场存在部分过热情况,有一定调节必要性。

在税收规模上,房地产税或难以弥补土地出让收入

房地产税规模=房地产税税基×征税住房占比×优惠税收比例×房地产税税率,房地产税税基:369 万亿元城镇存量住房。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 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因此我们选取全国城镇存量 住房当前市场价值作为基础税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销售金额和销售面积计算, 2021 年全国住宅商品房销售均价为 10396 元/平米。同时考虑目前城镇居民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 38.6 平方米,9.14 亿城镇居民人口,可计算得到目前全国城镇存量住房总 市值约 369 万亿元。市值评估比例:考虑设置 50%-70%的房产市值评估比例。参考上海房地产税按应税 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 70%来计算缴纳的政策。我们分别测算设置 50%、60%及 70% 的市值评估比例情况下全国房地产税金额。

征税住房占比:分别考虑 12、20、30、40、50 和 60 平方米人均免征面积下可征税 面积。考虑数据可得性,根据《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中全国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分布,分别选取 12、20、30、40、50 和 60 平方米人均免征面积对全国房地产税规 模进行测算。免征面积分别为 12/20/30/40/50/60 平方米的情况下,预计能够征收的 住房面积占比分别为 70%/52%/35%/23%/14%/7%。 房地产税税率:假设税率为单一固定税率,分别考虑 0.2%至 1%税率水平。预期我国 房地产税初期会采取少税种、精简税制的政策设计,我们在模型测算时仅考虑单一税 种与比例税率,不考虑更为复杂的累进税率。税率范围考虑 0.2%至 1 %之间。

基于前文假设,我们对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地产税的潜在规模进行了测算,测算模型的 三个变量分别是房产税税率、人均免征面积及市值评估比例。

稳健估计,70%房产市值评估比例假设下,预计开征初期全国房地产税收入范围约为 360 亿元至 5800 亿元,难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全国城镇住房房地产税的征收有望给我 国带来约 360 亿元至 5800 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远低于 2021 年 87051 亿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而站在长期视角来看,可以从量能课税角度考虑房地产税征收的上限。经济学中的负 税能力论认为任何税收制度的设计,都应该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长期来 看,房地产税负担水平应该相对稳定,而各国居民的房产税负担应该是相近的或可比的。 我国长期居民平均房产税负担水平可以参考其他已有长期房产税征收历史的国家水平。居 民的房产税负担可以用人均房产税金额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来衡量。

而根据联合国对中国未来人口变化的测算,基于长期居民平均房产税负担水平相对稳 定的假设,可以测算未来我国远期房产税收入总规模上限。其模型为: 房地产税=人口×城镇化率×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比国家房产税占可支配收入比。




基于量能课税原则,我国 2021 年潜在房地产税可负担水平约 5807 亿元,与前文测 算基本一致,印证了此前假设的合理性。基于量能课税原则,可以得出 2021 年我国潜在 房地产税可负担水平约 5807 亿元,与前文测算的短期内 5813 亿元的房地产税上限一致。 这也验证了我们此前假设与测算的合理性,即人均至少设置 40 平方米的免征面积,房地 产税税率上限约 1%,且会设置小于 70%的房产价值评估比例。

长期个人住宅房产税能够为我国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但依旧难以替代土地出让金。 按照量能课税原则测算,预期 2031 年房地产税总收入或将突破万亿元大关,客观上能够 一定程度上缓解土地财政问题,但距离土地出让收入仍有较大差距。预计房地产税仅能一 定程度缓解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仍将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受限于立法程序,仅为长期方向

海外资本利得税的征收经验

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一般指出售资本性项目取得利润而征收的税收,常 见的资本收益是指出售股票、债券、贵金属、比特币、期权或不动产等的所得。全球范围 内主要是资本市场较为发达或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征收了资本利得税,并针对资本 市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我国目前并未设置专门 的资本利得税,而是将资本利得并入个人和企业各自的所得税中。对于个人参与股票二级 市场,除限售股外,其余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而为了鼓励支持创业投资企业,2019 年 1 月 24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美国资本利得税分为短期资本利得税和长期资本利得税。美国资本利得税占实收总收 入较低,基本维持在 4%-5%。个人所得占比较多且在历史上波动较大,企业所得较为稳 定。长期资本利得税是针对持有时间大于 12 个月的资产。个人方面,目前美国对短期资 本利得税参照个人所得税处理,对照个人所在税级分为七档。而对长期资本所得税,按照 不同年收入分为三级税率。以 2022 年单身人士群体为例,对年收入低于 41,675 美元的人 群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对年收入在 41,675 美元到 45,9750 万美元之间的人群征收 15%资 本利得税;对于年收入大于 45,9750 万美元的人群征收 20%资本利得税。最后一档实际税 率需再加上 3.8%的净投资所得税(也称 NII 税、NIIT 或医疗保险附加税)。企业方面,企 业取得的资本利得计入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




总体来看,当前全球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制度有以下几类特点: 第一,多数实行累进税率,且税率一般低于其他税种。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大部分 都征收了资本利得税,多为累进税率,部分为固定税率,最高资本所得税率波动在22%-55%。 美国资本利得税通常低于个人所得税。

第二,长期持有的资本利得税率低于短期持有的税率。较多国家和地区按照持有期设 定差异化资本利得税率结构,持有期越长,承担的风险越高,税率越低,同时也有鼓励长 期投资、抑制投机交易的考虑。以美国为例,持有股票不到一年,则资本利得部分直接参 照个人所得税课征,税率更高。 第三,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税率调整频率高且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一方面, 资本利得税往往作为税收计划总包的组成部分,视经济与财政支出需要而灵活调整。另一 方面,资本利得税也具有较强的社会示范效应,往往在美国不同派别的博弈与轮转中出现 变化。

第四,出台相应配套政策辅助,弱化负面影响。拜登政府在《美国家庭计划》中除了 对资本利得税税率提高之外,还对于富人征税加强了管理机制,加强税收执法,要求金融 机构报告有关账户流水的信息,增加对国家税务局的投资,确保将更多资源用于加强对高 收入者的税收审计。英国方面,为了减轻通货膨胀给资本利得税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于 1982 年引入了“指数化宽免”制度,在新的计算方法下,通胀因素对于资本利得税的影 响可以完全消除,提高了利得课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税收优惠与抵扣多,鼓励创新。大部分国家为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针对机构 资本利得较经营所得适用更低的税率,一般以经营所得税率的折扣形式发布(如按照经营 所得税率的 50%征收),且不高于经营所得税率。其中美国为了鼓励对特定中小公司的投 资,规定将个人持有 5 年以上的复合资格的小企业的股票出售,所实现资本利得中的 5% 可以免于纳税;对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和并购引入免税等税收优惠;今年 7 月,美国 参议员还提出要免除小型加密货币交易的资本利得税。英国完全或部分免于课税的资本财 产范围较广,包括非居民企业、部分满足条件的投资或被投资公司、英国政府债券、供个 人使用的通过、因个人伤害得到的赔偿等。




海外遗产税的征收经验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 税种。目前,世界范围内已有 100 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其中,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开征 了遗产税,多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我国于 1940 年 至 1949 年期间曾征收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为调整公私关系并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 展,1950 年 6 月决定暂不征收遗产税。2014 年 2 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目前尚未观察到实质性推动。

总体来看,代表性国家遗产税的征收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起征时间较早。大部分国家都是从上世纪初开始正式征收现代遗产税,例如美 国 1916 年开始征收;日本的遗产税始于 1905 年,最初政策目的在于筹集军费;德国 1906 年按亲疏远近征收遗产税。其中英国是最早征收遗产税的国家,1649 年征收了“遗嘱税”, 1894 年开始征收现代遗产税。总体上全球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征收历程较长经验较为丰富。 第二,累进税率级数多。在税率设计上,更多国家采取累进税率,涉及多个档次,以 强化财富调节功能;在税率比例上,各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在 40%~60%之间,最低 边际税率在 5%~18%之间。

第三,税收优惠多抵扣范围大。在减免扣除上,一般包含丧葬费用扣除、债务扣除、 慈善捐赠扣除、配偶和子女扣除等。在课税范围与管辖权上,遗产税的应税财产类型普遍 较广,大部分国家在管辖权方面遵循属人原则,针对本国公民或在本国有住所居民的境内 外继承财产均征收遗产税,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可对在国外已缴纳的遗产税进行抵免。同时, 为了促进实业企业的传承与可持续发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还对公司股权传承给 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第四,分遗产税制为主,总遗产税制为辅。遗产税的征管模式一般分为三类:总遗产 税制、分遗产税制及总分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进 行综合课征,属于“先税后分”;分遗产税制是对各个继承人的遗产分别课征,并根据继 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以及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区分征收,属于“先分后税”;总 分遗产税制也称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 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考虑到成本效率原则,实施总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相对较少多数国 家采取分遗产税制。

第五,增加辅助性税种。大多数国家将赠与税视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防止通过赠与 等行为规避遗产税。但也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只设置遗产税,不单独开征赠与税, 仅将被继承人生前 7 年的赠与财产合并作为应税遗产进行征收,以简化税制。




税收法定原则下立法流程较长,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仅为长期改革方向

税收法定是指由立法机构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 前提,则政府不能征税。一方面,税收法定意味着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个税种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和居民的纳税义务均由法律予以规定;另一方面,税收要素、税收程序同 样由法律明确规定。

此前我国通常以暂行条例的方式开展税收工作。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建 立、完善面临的错综复杂的情况,同时缺少相关经验,1985 年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国务院颁布实施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截至 2015 年,我国 18 个税 种中,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征收,其余 15 税种均由暂行条例 规定征收。

税收法定原则下,与出台暂行条例相比,全国人大的立法流程通常更为严谨,流程更 多,耗时也更长。 国务院出台条例的一般流程:(1)立项: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 划;(2)起草与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稿多种形式形成送审 稿报送国务院,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3)形 成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审批;(4)形成条例: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施行。

立法时间上,既有条例迁移立法流程耗时较短,通常约 1-4 年左右。确立税收法定原 则后,目前出台的 9 部税收法律都由既有条例迁移而来,在流程上由国务院参考既有条例 进行起草,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多轮审议即可。不同税法从条例到税法的内容修改程度不同, 国务院起草调研的耗时约 1-2 年左右。后续在全国人大环节的立法流程耗时同样约 1-2 年 左右。综合来看,既有条例迁移立法流程耗时较短,约 1-4 年左右。

鉴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的社会影响较大、税制设计复杂、配套机制较多,综合考虑 立法流程与现实基础,预计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的立法工作需要在未来 5-10 年的维度上 观察,中短期内激进推动的可行性很低。一方面,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没有此前的税收条 例存在而新创设税种,各项流程所需时间较长。另一方面,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的社会影 响较大,需要较长时间的研究与讨论,也有如财产认定等诸多配套机制有待建设。因此, 我们预计这些税种或将在长期上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证,短期内激进推动的可行性较低。




加大取缔非法收入力度,规范财富积累秩序

取缔非法收入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内在要求

非法收入的定义范围较为广泛,是一切不合法的收入的统称。《法学辞源》对“非法” 一词的解释为“‘合法’的对称”,因此非法收入可以理解成一切不合法的收入的统称,其 范围较广。

取缔非法收入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重要内涵,也是一以贯之的政策要求。早期来看,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收入分配改革的表述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 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2006 年中央政治局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提出“进一步理顺分 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 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精选报告来源:【未来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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