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房产税申报记录却无土地使用税申报记录
房屋是土地上盖建筑物,因此同一纳税年度申报数据中,存在房产税申报记录,但不存在土地使用税申报记录(除租土地盖房屋情况外),企业应列入异常指标并开展风险自查。
2.存在新增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未见新增契税申报记录
同一纳税年度,企业如存在新增房屋、土地税源登记信息,但不存在契税申报记录,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取得房屋、土地未及时申报契税的风险,应进一步排查风险。
(契税: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财产税)
3.存在契税申报记录未见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申报金额增加
同一纳税年度,企业如有契税申报记录,说明企业存在购入房产、土地的可能,应进一步核实申报契税的原因:是新购入房产、土地,还是追加缴纳地价款、市政配套费等。如存在购入房产、土地,则应按税法规定及时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申报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与申报房屋租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
营改增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因此理论上看,申报房屋租赁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应与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致(除转租外),如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应作为异常指标开展风险自查。
5.在建工程大幅减少,房产税申报金额未见增长
除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外,企业财务报表中如在建工程期末金额大幅减少,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减少的金额与增加的金额相近,说明在建工程可能已竣工结算并结转为固定资产,但当年度未见房产税申报金额增长的,应作为异常指标,核实是否存在未及时申报房产税的风险。(契税: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财产税)
6.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7.只有已办证的房产才需要交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可见取得房产证并不是成为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条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房产已经验收或者在验收前就已交付使用,就应当进行房产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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