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工智能,虽然大多数公众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看法,就是认为目前的人工智能还仅仅局限在一个“狭义”的阶段。什么是狭义的人工智能,可以理解为,那些在定义明确的领域中,执行单个任务的系统。
在多数人眼中,人工通用智能,一种类似于人类或是远超人类的智力,目前只是一种可能性,在遥远的将来有可能会出现。基于此,多数意见表明,若是没有人工的干预,目前的人工智能既不能创作也不能发明。而有大多数人同意,人工智能最好是作为,由计算机发明实现的一个子集。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版权、商标、数据领域都能够得到准确的校准,但仍有许多人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现有的一下商法原则,很有可能会充分弥补知识产权法所留下的空白。尤其是在商标方面,多数人都同意人工智能将提高商标申请审查的效率,而在专利审查方面也普遍存有这种观点。
许多评论者断言,人工智能发明没有专利资格方面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发 明不应与其他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区别对待。这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审查人工智能发明的方 式是一致的。
目前,虽然人工智能机器还未能拥有知识产权,但它依然会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能够想象,如果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拥有了监督侵犯权行为的权利时,以及同时拥有侵犯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时,人工智能所有者,可能会对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侵犯承担代理责任。
当然也有大部分人指出,现有的法律条款已经足够适用到各个涉及人工智能的情况,也承认了自然人或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还有人说,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自主化,很有可能会证明法律被修改是极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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