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零售商与供应商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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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0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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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湖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各省市,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省市迅速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这使得本属于旺季的线下零售企业遭遇“寒冬”,部分零售企业甚至因此被迫关停。譬如,2020年2月7日,山东省临清市发布紧急通知,暂时关闭了城区5家超市之外的其他各种超市。可以预见,在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零售商尤其是大型商超和供应商都将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及法律风险。
本文拟从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角度出发,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零售商和供应商将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并结合相关司法裁判观点,阐述零售商和供应商的法律风险应对策略,以期能够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和谐健康发展助力。
一、疫情之下零供双方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交易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供应商的产品进入零售企业销售,双方会按年度签署买卖合同或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如质量问题的处理,费用的承担,退换货及对账结算等,但对遇到不可抗力时的退货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却鲜有约定。
(二)零售商面临的主要问题
受疫情影响,零售企业成本增加、利润降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使得零售企业面临无法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风险。除民生、防护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滞销,将产生大量退货,尤其是临近保质期的商品,退货损失谁来承担也是零售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零售企业作为保障民生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应确保所售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风险。
(三)供应商面临的主要问题
受到疫情爆发与春节假期叠加影响,供应商无法在短时间内同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所需物资与零售企业的采购需求,导致部分供应商无法履行疫情发生前双方签署的供货协议,进而面临违约的风险。另受延长春节假期、迟延复工政策影响,人力资源、原材料、辅料等成本增加,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不上调供货价格,如零供双方就价格上调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能产生新的纠纷。除此之外,供应商的产品进入零售企业销售,零售企业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疫情期间商品大量滞销,相关费用如何支付也是供应商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疫情之下零供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未能按约供货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未能履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之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0年1月30日表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以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因此,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但即使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供应商都能够当然地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或免除责任,而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具体履行的内容、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首先,如双方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重大疫情属不可抗力并可据此免责,则因疫情而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抗辩。其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其严重性必须已经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才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再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并主张免责的,应属以不可抗力为由逃避履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如疫情对合同的正常履行仅产生部分影响,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在海南万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持以上观点,该院认为2003年3月、4月、5月中和公司在“非典”时期因行政命令及产能有限,实际上未能满足包括万康公司在内很多客户的要货需求,故无法按约定向零售商供应商品,可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应对2003年6月“非典”结束且恢复产能后未能按约供货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减轻或免除责任还有一项重要程序,即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当然,即使在非疫情时期,供货也是零供关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影响到商品销售及零售企业的整体促销政策等,因此,供应商如不能按约送货,应及时沟通,避免产生“缺货罚款”。
(二)零售商受疫情影响未支付货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该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伊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妙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比较典型。妙天公司为伊东公司的供应商,2003年4月,伊东公司停止营业,后妙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伊东公司支付货款等。伊东公司抗辩其系因“非典”原因停止营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拖延付款,应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则认为,2003年的“非典”疫情,虽对伊东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能成为其拖欠货款的理由,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案件中,伊东公司以“非典”疫情影响正常经营为由抗辩,其实际上是想援引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条款以免除其应承担的支付货款的责任。但是,商品已交付伊东公司,妙天公司合同项下的送货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并不因疫情的发生而无法实现。而且,伊东公司应履行的是付款义务,在当前电子支付常态化的前提下,疫情无法成为货款支付的障碍。另外,即使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也仅限于因疫情而延期履行期间的违约责任,而非免除付款义务。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不能成为逾期付款的抗辩理由。因此,如零售企业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及时沟通,以取得供应商的谅解,避免涉诉。
(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质量是商品的生命线,零供双方应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产品的质量标准也不能因此降低,更不能在物资紧缺之际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即产品质量通常与疫情发生及防控措施无关,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通常情况下,在零供双方的合同中,均会对产品质量及相应责任作出约定,即便如此,因产品质量引发的零供纠纷案件或零售企业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零供关系内部而言,如在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零售企业应及时将问题商品做下架处理,并及时将相关问题告知供应商。如双方已就商品质量作出明确约定,供应商应按约定承担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零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存在明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仍上架销售等过错行为,零售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四)商品销售不佳的退货责任承担
此次疫情中,百货类等商品受到的冲击尤其严重,零售企业为春节假期作的大量备货,因滞销出现积压,退货成为零售企业必然要面对的问题。
即使在正常时期,也存在因销量不佳而退货的情形,零供双方对于能否退货以及退货的条件也会提前在年度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来说,退货应按照有约从约的原则,或退给供应商,或由零售企业自行承担,或有条件的部分退货。但疫情的发生已经超出零供双方可以预见的范围,不同于经营中正常的商业风险,在这种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某一方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退给供应商,或由零售企业自行承担,均不符合公平原则,尤其是那些特殊商品,或保质期较短的商品等。因此,对那些为节假日准备的特殊商品,或临近保质期的商品等,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零供双方合理分担损失,可根据商品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协商采取按比例退货、降低进货单价、加大促销力度或减少下一年度费用等方式,由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将疫情对各方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全部或按比例退货,退货商品均应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即零售企业退货不得存在以下情况: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五)商品销售不佳的费用承担
2020年2月10日,阿里巴巴集团发布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所有天猫商家2020年上半年的平台服务年费,这是电子商务平台为应对疫情主动进行的费用减免。对于线下零售业务来说,应否减免供应商在疫情期间的相应费用,是零供双方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供应商的产品进入零售企业销售,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分成、返利等费用,按年度或月度支付的固定费用,及按实际发生而支付的服务费用等,该等费用往往会在零供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但是,对于疫情期间销售不佳应否减免相应费用,应区别情况,具体来说:对于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零供双方已是共同承担风险,较为公平合理,应尊重合同的约定;对于按年度或月度支付的固定费用,如因疫情发生导致销售停滞,可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受疫情影响的时间,按比例减少或返还;对于促销等服务费,一般以是否提供服务作为收取的依据,如零售企业提供了相应服务,服务费可以收取。但如零售企业为销售其他紧俏商品而将滞销商品下架,再主张全额服务费的,将不会被支持。
三、疫情之下零供双方的策略选择
(一)积极进行沟通
新冠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巨,是显而易见的。零售商和供应商在这场疫情中都未能幸免于难。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均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积极沟通,妥善处理。
对于因疫情期间紧急追加订单导致的进货价格上涨,双方可在公平原则上沟通协商,确保商品价格上涨在合理区间。对于出现滞销的商品,零售企业在做好销售统计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供应商披露商品滞销的具体情况,零供双方可就滞销的商品提前进行沟通,选择打折促销或线上销售等。另外,可协商适当减少费用,减少销售成本当前对于供应商,尤其是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而言,无异于雪中送炭。
(二)增强证据意识
诉讼是解决争端的最后选择,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是要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为避免协商失败带来的窘境,零供双方均应增强证据意识。
除上文提及的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征调命令、强制转产指令、强制隔离或关停通知等之外。对于供应商来说,疫情期间更应注意送货凭证,发票等证据的保管或结算系统网页的公证,以证明送货总额。对零售商而言,要保管好提供服务及收取费用的依据,以证明提供了相应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此外,对于每月的结算确认及年末的清账协议,零供双方宜在透明诚信的基础上对账确认,避免因货款或费用产生争议,继而影响后续合作。
(三)关注诉讼时效
疫情导致部分法院暂时停止受理新的诉讼业务,这势必导致部分零供纠纷因此超过诉讼时效。2020年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指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
因此,零供双方均应关注诉讼时效问题,保留好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相关证明,并在可以行权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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