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运营者与平台方“散伙”,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admin
2023-08-10 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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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运营者与平台方“散伙”后,双方的关系应如何认定,平台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等?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就新业态法律关系的界定进行了探索。
2021年11月,曹某与侯某约定,由侯某用某服饰商行的名义在抖音平台开设账号用于直播卖货,曹某负责运营并享有50%提成,初始发放底薪为每月1万元,盈利后不再发放底薪。曹某招用主播、副播各一名,主播、副播的底薪每月1万元由某服饰商行发放,两人的提成自曹某的50%提成中计取。
两人还约定,直播的地点、设备由服饰商行提供,对于是否直播、何时直播,以及直播的时长、内容、产品定价等均由曹某决定。然而,仅仅直播六次后,侯某便通知停播。后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商行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等。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商谈的合作方式系按照利润分成,只是在尚未盈利时需要支付1万元底薪。曹某获取的收入更多依赖于直播销量,在工作过程中,服饰商行提供工作地点及直播的设备、账号,但关于播与不播、直播时间、时长、内容、产品定价等均由曹某决定,主播、副播系曹某招用,其提成也系从曹某的利润分成中获取。
法院认为,服饰商行不对曹某进行考勤,即服饰商行虽对曹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但双方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并非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约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服饰商行支付原告曹某工资,该判决现已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介绍,在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该案中,用工主体对从业者并未达到控制与支配的程度,从业者劳动的自主性、独立性比从属性更为显著,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法官表示,该案对于新业态法律关系的界定、合理平衡从业者与合作方的利益诉求、促进新就业形态良好有序发展进行了新的有益探索实践。
通讯员 袁媛 王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 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