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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科技型企业融资
编者按2023年,我国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支持持续加大。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引导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7月22日,科创板迎来开市四周年。本期资本市场关注国外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的经验,以及如何进一步提升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
■ 张炜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近日表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投向科技型企业。其中提到,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在股权融资市场方面,规范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作用,拓宽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中长期资本供给。
规范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融资作用
近年来,各地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或称“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快速增长,并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股权投资方式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推动产业发展。数据显示,2022年底,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约3.6万亿元。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所长胡彩梅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称,政府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缺乏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经验。风控体系不健全,效率低、浪费财政资源,退出困难,海量资金在这几年集中投下去,未来退出难度很大。同时,对子基金要求较高的返投比例,导致子基金在当地找不到好项目,投资进度不理想。
她建议,加强规范政府引导基金,一是将引导基金交给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健全基金管理人遴选规则标准,构建相对科学合理的基金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防控体系。基金的政策性目标与财务目标相统一,兼顾招商引资、扶持本地企业等政策性目标,同时,要保证投资回报,保证引导基金的可持续运行。二是加强基金的统筹整合,以市级为单位设立引导基金,减少区县级别定位重复、规模较小的引导基金。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在投资之前就谋划好退出渠道和方式,让政府引导基金有进有退,滚动起来。四是完善引导基金的容错机制。
私募机构资深人士谈佳隆向中国经济时报表示,政府投资基金应强化在“募投管退”当中“投、管”的能力边界,在有力扶持企业的同时,不宜过度参与企业管理。认清自身定位,与科技型企业各股东方和新增融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优势,让社会资本更有信心并长期投资于科技型企业。
拓宽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高级分析师陈昊向中国经济时报表示,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事科技创新企业未上市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速放缓,主因在于募资渠道受限,而这需要进一步畅通未上市股权转让或私募股权份额转让渠道。
陈昊分析认为,大多数资管产品封闭期相对较短,难以与长达数年的科创企业未上市股权投资相匹配,往往需要提前转让退出。而上市等退出渠道和方式难以在未上市股权投资之初就予以确定,因此在实践中,资管产品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只能通过未上市股权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方式实现退出。然而,当前未上市股权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存在难点,从而阻碍了投资者开展未上市股权投资。
“我国未上市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潜在市场早已逾万亿元,但专事承接未上市股权或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交易的S基金数量较少,成交额也不足。”陈昊说。
在胡彩梅看来,拓宽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一是引导高净值人群参与投资,适当给予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二是支持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募资,支持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三是加强境外资金应用,放宽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准入限制。
“在注册制下,大大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的比例,但资本市场能够承载的体量有限,还需要拓展其他退出渠道。”胡彩梅建议,大力发展S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外资设立S基金。鼓励并购和回购退出,通过必要的税收手段,鼓励企业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回购股份,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实现基金退出。
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资本供给
对于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中长期资本供给,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表示,需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开展金融创新服务。发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需要更好地推动科创板发展和资本并购市场发展,从而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我国需要在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的示范引导下,切实规范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实现私募基金的专业化,从而拓展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中长期资本供给的资金来源。”田利辉说。
他建议,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专利发明的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提供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服务,提高科技型企业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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