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完善和广泛应用,互联网中心化、数据化不可篡改性、自治性等特点为金融领域带来了新的方向和挑战,区块链被认为保险行业普及和推广的未来技术。在众多金融分支中,区块链与保险、信息技术等领域,从而对法律风险和监管对策探讨则显得较为缺乏。
基于法律监管视角,对区块链背景下的互联网保险概念阐述区块链技术应用互联网保险时代变革的发展方向。开展区块链技术保险领域的英灵,推出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尽管区块链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但也必须关注其中可能蕴含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并结合国外的监管经验,基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特性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综合考量,对这类新型保险形式的监管及法律保障机制提供完善方案。
互联网+时代,将区块链技术融入互联网保险领域,是互联网+时代保险行业变发展的新思路。居以保险行业的运用,在保险等企业亦紧跟趋势,推出了一系列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保险概念产品。特别是支付宝平台上线的相互宝产品在短短数月内聚焦了数千万会员。
尽管如此,我国在区块链领域的研究及法律规范建设方面仍显滞后。面对不断膨胀的区块链互联网保险市场,有效的监管政策尚显不足。缺 乏 有 效 的 监 管 政 策 , 如 去 中 心 化 后 保 险平 台 的 资 质 如 何 认 定 、 道 德 风 险 如 何 规 避 、 从制 度 监 管 到 技 术 监 管 的 转 变 如 何 实 现 等 , 这些 问 题 都 需 要 运 用 法 律 的 思 维 统 筹 考 虑 , 才能 为 区 块 链 背 景 下 的 互 联 网 保 险 行 业 发 展 设立 个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框 架。
在此背景下,国内互联网保险市场正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定位,着重强调第三方平台的界定,以及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议题的深入讨论。区块链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应用,其影响可能具有颠覆性,远不止于传统的业务升级。它对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赔付、资金运用以及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对产品设计、销售、赔付、保险资金运用以及公司内控管理等全面经营流程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为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应对新型法律风险带来的挑战。尽管国外互联网保险的起步较早,监管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创新智能合约技术的监管策略及对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外国政府尝试将传统的监管手段与新兴信息技术相结合,推动了监管法制体系研究的深化,并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例如,欧洲保险业自2016年起便共同组建了区块链联盟,以探索该技术如何助力保险行业的快速转型。在此背景下,英国的劳合社为网约车提供了区块链实时保险服务,法国安盛保险集团利用公有链技术实现了航班延误的自动赔付,德国安联集团则在区块链智能合约基础上,为巨灾债券交易提供了高效的解决方案,显著缩短了相关业务的结算时间。
在互联网保险与区块链技术的交汇处,法律定位问题成为研究焦点。该技术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深远,涉及业务全流程。国际学术界在探讨智能合约监管及区块链规范方面取得进展,并借鉴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欧洲保险业已率先应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业务创新,引发了学术界的浓厚兴趣。为应对新型法律风险,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以应用区块链技术互联网保险行业尝试适用于区块链技术以克服传统保险的发展趋势。区块链技术在形式上为中心化分布式击掌,从而为保险期形式货币均摊的社会风险制度产生出市场份额。对互联网保险局限信任机制不断完善,区块链技术为高度开放性与透明性,采用公共密钥与隐私的密钥相结合的方式,对隐私、公开借口查询允许保险数据。
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背景下,保险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区块链网络能够实时发布所有交易记录,使得每个参与者都能够在独立的客户端查询相关信息,进而统一达成对技术和规则的共识。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传统保险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区块链作为一种按时间序列排列的数据区块链式结构,采用密码学进行加密确保了账本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保险数据经过验证上传到区块链的保险系统,系统随即为其添加“时间戳”。基 于 数 据 不 可 篡 改 性 所 建 立 的 保 险 管 理 系 统 , 能 够 实 现 业 务 流 程 的可 追 溯 性 , 防 止 信 息 篡 改 行 为 , 避 免 合 同 争 议 ,一定 程 度 上 改 善 目 前 互 联网 保 险 所 存 在 的 对 投 保 人 及 被 保 险 人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不 力 的 局 面 。
区块链去中心化特性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了可能。通过分布记账的方式,区块链技术打破了传统核心与存储的局限,减少了中介费用,实现了点对点的直接联系。基于区块链开发的智能合约实施性、高效性、低成本性等特点,通过预先嵌入合同条目,能够通过预设合同条款,确保合约执行的不可破坏性或使违约成本极高。一旦理赔条件满足,互联网保险将自动启动理赔程序,完成执行后自动结束,极大地降低了人工审核的工作量,提升了合约执行和理赔的效率。
例如,蚂蚁集团原副总裁尹铭发声“相互宝”:关停后仍支付了近50亿元互助款,从未赚过一分钱
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人民币,要求蚂蚁集团关停违规开展的“相互宝”业务,并依法补偿消费者利益。此举,将退出舞台一年有余的“相互宝”再度推上风口浪尖。蓝鲸财经获悉,7月10日,曾带领团队做出相互宝、定损宝等产品的蚂蚁集团原副总裁、蚂蚁集团保险事业群总裁尹铭在其朋友圈发布“长文”,回溯相互宝从伊始到关停的脉络。尹铭称,相互宝关停之后,相互宝成员不再分摊,但是救助并没有停,蚂蚁支付了近50亿元互助款。“相互宝直到关停没有盈利过一分钱。相互宝的所有互助款没有在相互宝的账面上停留过一秒钟。”
对于这类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法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首先,相互宝不具备在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产品应用具备的刚性兑付特性,为被按照备案的费率和保险条款,其偿付能力完全依赖于参保用户;在流程设计上的评估风险是那个,保障效果较差。目前市场存在各种保险差异化,事故利润利用率高,意味着保险公司更加倾向于降低风险,反观该平台收取管理费用,出现次数越多,平台活力越多,与传统保险的获利方向完全相反,此外针对该该风险设立其相互宝费用次数容易误导宣传,造成社会不良舆论。
区块链背景下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法律风险
传统风险加剧,其保险行业承接各行业的领域采取询告方式收集被保险信息,其造成互联网保险面临社会风波,导致恶意投保人骗保。且加剧保险行业各个领域职权风波,对其社会理解出现刻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出现电子信息法律有效纠纷。
尽管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为保险行业带来更多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是操作风险加剧互联网技术保险从业人员肆意提高要求,提高业务操作模式与其相关人员的操作信息及人员资质信息监管问题,造成保险用户大多安全意识薄弱,在联网办理保险业务往来操作不当引发许多风险。
在探讨新兴技术应用于互联网保险领域所带来的特定风险时,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尤为突出。尽管大数据技术的融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精准营销和场景化营销的效率,甚至实现了某些流程的完全线上化操作,但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依然对投保人信息的获取、传输、储存及处理过程构成了重大威胁。
互联网保险在个人信息领域面临的风险信息收集环境的安全隐患,保险企业收集企业信息这一过程,往往违背最小化原则过度采集投保人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下,借助人工智能(如扫地机器人、网络摄像头、可穿戴智能设备等)和信息技术的手段(如浏览器存储cookie、App后台、社交程序后台等),实现了对投保人隐私信息的实时、动态、长期侵犯性收集。这种做法虽然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信息收集效率,但同时也侵犯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权,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信息泄露与滥用问题不容忽视。在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其他合作机构之间常常共享信息,内部不同事业部之间也可能互相交换投保人信息以提升业绩。若信息存储和转移过程中管理不善,便可能导致投保人信息泄露,直接损害其隐私权利。此外,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可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信用卡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捆绑销售,例如要求投保人必须使用合作银行的信用卡支付保费,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发展,互联网技术保险业务需求更加复杂和精确的操作,针对于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面临准确操作的风险,这种场景和类型使其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何实现准确无误的操作成为互联网保险公司考虑的问题。其二技术漏洞,收集个人信息将其网络扩张窃取等,另外企业数据侵犯个人信息等程序,在城互联网诈骗等行为,需要加强防范互联网技术及安全。
2 0 0 4 年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颁 布 电 子 签 名 法 , 明 确 了 电 子 签 名 具 有 与 传统 手 写 签 名 和 印 章 相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使 网 络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电 子 签 名 获 得效 力 确 认 , 奠 定 了 互 联 网 保 险 行 业 发 展 的 基 石 。
2 0 0 6 年 , 国 务 院 发 布 《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 其 中 提 出 要运 用 信 息 科 技 发 展 网 上 保 险 的 新 服 务 形 式 , 成 为 引 动 互 联 网 保 险 再 次 发展 的 一丝 火 苗 。 2 0 0 6 2 0 1 4 年 间 , 原 保 监 会 颁 布 了 中 国 保 险 业 发 展 “十 一五 ”( 2 0 0 6 ) 、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 2 0 1 1 ) , 《 关 于 进 一步 规 范 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的 通 知 》 ( 2 0 1 2 ) 、 《 关 于 进 一步 明 确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市 场 准 人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 2 0 1 3 ) 、 《 加 强 网 络 保 险 监 管 工 作 的 方 案 》 ( 2 0 1 4 ) , 由 概 念 政 策 落 实 到具 体 规 定 , 逐 步 明 确 了 互 联 网 保 险 业 务 的 主 体 、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市 场 准人 条 件 等 一系 列 具 体 规 定 。
2 0 1 5 年 7 月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联 合 十 余 部 门 共 同 发 文 , 针 对 互 联 网 保险 、 信 托 、 消 费 金 融 等 互 联 网 金 融 主 要 业 态 的 监 管 情 况 , 明 确 了 相 关 职 责分 工 , 并 要 求 互 联 网 保 险 公 司 建 立 必 要 的 防 火 墙 制 度 。
原 中 国 保 监 会 又 陆 续 发 布 了 《 保 险 小 额 服 务 理 赔 指 弓 1 ( 试 行 ) 》( 2 0 1 5 ) 、 《 关 于 加 强 互 联 网 保 险 平 台 保 证 保 险 业 务 管 理 的 通 知 》 ( 2 0 1 6 ) 、 《 互联 网 保 险 风 险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 2 0 1 6 ) , 新 成 立 的 银 保 监 会 也 在2 0 1 8 年 6 月 发 布 了 《 关 于 互 联 网 渠 道 短 期 健 康 保 险 续 保 问 题 的 消 费 提示 》 。 这 些 文 件 对 互 联 网 保 险 平 台 的 智 能 化 、“偿 二 代 ”监 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等 做 了 进 一步 要 求 , 并 针 对 互 联 网 保 险 经 营 中 存 在 的 非 法 经 营 、 高 现金 价值 业 务 等 方 面 问 题 进 行 了 专 项 整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