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经新媒体
作者 | 《财经》新媒体 蒋金丽 编辑 | 蒋诗舟
因“老鼠仓”受到监管处罚后,李淑彦从信达澳亚基金离职。
11月29日,信达澳亚基金发布有关李淑彦的人事变更公告。一是因“个人原因”离任公司副总经理,二是因“个人原因”一次性卸任6只在管基金。
就在两天前,四川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彦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责令改正,并合计罚没154.29万元。
虽然这则罚单并未进行实名披露,但通过多个从业信息线索可以锁定,李某彦就是信达澳亚基金的副总经理李淑彦。(详见《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交易,信达澳亚副总李淑彦涉被罚没154.29万元》)
这则罚单公布后,李淑彦仍是在职状态。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对于李淑彦没有被停职或免职的原因,信达澳亚基金11月28日向《财经》新媒体表示:“事件还在了解中,公司整体经营呈现持续向好局面,本次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后续公司将依法依规办理。”
这里还牵涉一个问题:李淑彦被四川证监局调查期间,所在公司是否知情?截至发稿,信达澳亚基金并未对此做出正面回应。按照前述规定,如果公司知情,应在他接受调查期间就做停职或免职处理。
此外,虽然信达澳亚基金目前已对李淑彦做离职处理,但还不足以达到合规的要求。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十三)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按照这一监管规定,既然李淑彦是在职期间受到的监管处罚,基金公司应进行相关事宜的披露,而不是用“个人原因”一笔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