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亮点一:提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管理。
亮点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及其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须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亮点三: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持有基金财产时,产品应当明示,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亮点四: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必须具有一致性,不得代持
亮点五: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亮点六:明确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亮点七: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亮点八: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豁免一层嵌套限制。
亮点九: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优化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亮点十:明确私募基金相关风险违规事项处置措施(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风险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机构有权进行场检、调查取证、封存等执法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