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轻松获取好处费,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网络诈骗资金。记者6月29日从常州溧阳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没收各人违法所得。
张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2年暑假,为了赚些零花钱,张某来到一家饭店打工,每天起早贪黑,工资薪水却不高,这让张某很是失落,饭店老板也看出了张某的“雄心壮志”,于是“好心”为张某介绍起“来钱快”的工作,老板告诉张某只要借出自己的银行卡,就可获取不少的好处费。
犹豫了几天后,张某感觉“风险不大”,于是就携带自己的银行卡,根据指令来到宾馆房间内进行验卡、收款,钱款到账后再去银行柜台或者ATM机取款,最后将取款存入他人指定的银行卡内。一系列“工作”结束后,张某当晚就领取了转账总额3%的好处费。
尝到甜头的张某决定进一步扩大这门“好生意”,于是“热心”地将该门路介绍给自己同学,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在张某的引荐下,孙某等人加入该“赚钱团伙”,分别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统计,5名被告人3天共转移13名被害人被骗资金20多万元,并全部按照他人指令转入其他银行卡内,导致被骗资金无法追查,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
溧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5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5名被告人共同自愿退赔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的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5名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没收各人违法所得。
近年来,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传播淫秽物品、洗钱等犯罪行为都需要用银行卡来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作为网络黑灰产链条的最下游,“支付”成为黑灰产获取和转移赃款的最重要渠道,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会选择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从而滋生非法倒卖银行卡的产业。正是由于这类犯罪团伙的帮助,使得诸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资金可以肆无忌惮地非法转移,造成追查踪迹障碍。
一些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易被犯罪分子诱惑、蛊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小失大,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个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非法买卖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赌博等犯罪活动,涉嫌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通讯员 周晨 王丽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