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多家房企频频暴雷,房产烂尾的事件频频发生。诸多购房者被迫陷入了僵局,房屋烂尾无法交付,却还要继续背负沉重的贷款,到最后可能还得被迫卖房,落得个“房财两空”的窘境。不止是这样,有些无良房企,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行提前交付,与自己撇清关系,逃避法律责任。那么遇到这样的事情,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真的一定要为自己的一次投资失败而背负如此沉重的代价吗?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隗伟、黄卓然两位律师正好代理了一起相关案例,就跟随笔者的视角,一起来看看面对这种强制交付的案件,专业律师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梁先生、殷先生、郭先生都生活在河南省某市,多年以前,几人购买了位于当地的某个楼盘。虽然贷款买房承受着巨大的还款压力,但是怀揣着对新房子、新生活的憧憬,几人还是支撑了下去。直至所购房产无法按期交付,还被爆出有烂尾的风险,房产开发商还绕过了验收环节准备强行交付。梁先生、殷先生、郭先生眼见自己的新房变成了烫手的山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隗伟、黄卓然两位律师为他们代理查证。
案件焦点
隗伟、黄卓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是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确定被强制交付的房产存在着烂尾风险,这也说明了强制交付的楼盘在审批流程中存在问题。那么如何取证、如何证明楼盘审批存在问题,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楼盘的详细信息就至关重要。
在向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申请公开案涉楼盘的消防设计文件后。市住建局虽然在收到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但表示委托人查询的文件仅能现场查看。在约定时间后,律师陪同委托人一起携带相关手续到现场查看时却被告知,公开的信息仅能留在现场查看,而且不允许拍照、复印。两位律师表示市住建局虽然按时给予了公开的答复,但是不允许复印、拍照、带出,而消防设计文件包含大量图纸,仅凭观看无法记录掌握实际信息。故市住建局这一行为实际上是限制、否定和损害了几位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在与委托人协商后,律师决定对市住建局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市住建局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庭审还原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以下几点诉讼请求:
一. 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 责令被告限期对三位委托人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并且,原告还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虽然假借允许公开,但仅允许现场查阅,由于公开内容复杂程度较高,仅依靠现场查阅不可能有效,故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不履行法定公开职责。
被告面对指控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答辩称:
一. 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了积极的确认和及时回复,对于公开存疑的信息及时与案涉房产开发商取得联系,对方予以答复后,及时的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全程积极的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
二. 在答复中,被告已告知原告本次公开方式属于现场查阅,现场查阅也是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确答复可以公开的情况下只允许原告委托人查看,不允许以复印、拍照等方式复制该信息。一方面,原告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已经明确要求以纸质形式获取该信息,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包含的内容多,专业性强,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原告无法在短时间内仅凭查看就能取得其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而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以复印、拍照等方式向原告公开信息会危及该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因此,市住建局的上述作法有违前述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应予撤销。但是因为被告已在庭审开始前,就已经自行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本案已无可撤销内容,故本次判决只确定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最终结果经庭审质证,法院综合审理后,原告方的诉请被认可,并作出了如下判决:确认市住建局作出的三个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胜诉关键本案作为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市住建局虽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了答复,但是答复公开的信息却无法实现其作用,看似流程正确,但实际上也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也基于隗律师、黄律师两位律师的办案经验得以顺利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取得了所需信息。而这一次案件的胜诉,仅仅是解决委托人楼盘烂尾的第一步,只有踏出这第一步,其他的流程才能持续跟进,未来笔者也将会持续跟进案情最新进展。相信在专业律师们的帮助下,困扰几位委托人的问题,终有一日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