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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3年4月7日起进入二次清算期。二次清算报告全文于2023年10月1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4日
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剩余财产第二次分配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在对本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后终止基金合同,此事项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2023年1月31日为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对本基金进行了第一次财产清算。由于本基金截至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4月6日)仍持有停牌期股票,本基金自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9月8日进行了二次清算,于资产全部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清算报告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应分配剩余财产共计人民币68,768.75元。本次剩余财产分配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7日,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10月23日,每份基金份额发放资金为人民币0.00728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收到资金的时间、流程、规则等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终止上市、退出登记等业务。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4日
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次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09月27日
清算报告送出日:2023年10月14日
§1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126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于2022年3月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根据基金管理人2023年1月31日公告的《关于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1月31日,自2023年2月1日进入清算期。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于2023年2月1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本基金第一次清算期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6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5日对《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进行了公告,并于2023年4月21日支付了首笔清算款。本基金于2023年4月7日进入第二次清算期间,本次清算期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9月8日。
§2 基金产品概况
§3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26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2年3月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为243,451,060.00份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根据管理人2023年1月31日公告的《关于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3年1月31日,自2023年2月1日进入清算期。
第一次清算期间为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6日止期间。因本基金第一次清算结束日所持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停牌期股票,本基金于2023年4月7日起进入第二次清算期间,截至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本基金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已全部出售变现。
§4 财务报告
4.1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年9月8日(第二次清算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5 清算情况
本基金的本次清算期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9月8日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本基金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确认的应计活期存款利息639.03元及自2023年9月9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次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期间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已经于2023年9月21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基金财产返还投资人前一日止期间,本基金银行存款的应计利息中未结息的部分将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孳生的利息归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有,待实际结息资金到账后再归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之前预估数所产生的误差也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
5.2负债清偿情况
本基金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确认的其他负债为2,000.00元,该款项为预提银行汇款费,将于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2023年9月27日)后支付。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清算款项支付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后续产生的各类划付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2月1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次日)至2023年9月8日(基金第二次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浦银安盛中华交易服务沪深港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3年09月27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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