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济安基金评价中心)
2026年1月2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日,基金业协会配套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份文件,是在2025年10月31日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充分吸收行业反馈后形成的正式制度安排。
此次新规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管理进入新阶段,业绩比较基准从信息披露层面简单的“说明项”,升级为贯穿产品设计、投资运作、考核评价与市场展示的具有明确约束力的参考标准。
对比《指引》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于各市场主体的核心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主要是对措辞和落实细节的优化以及完善。以下是基于《指引》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分析,从基金评价机构的角度深入解读政策的关键变化与关注点。
一
《指引》正式稿主要变化
1. 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要求更加聚焦
《指引》中关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中,明确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能够反映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风格,并且进一步说明投资风格主要体现为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
这一表述相对于征求意见稿,监管重点从“形式是否齐备”,转向“基准是否真正刻画了基金的风格特征”
2.业绩比较基准变更规则边界更清晰
《指引》中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召开持有人大会的重大变更表述中,删去了可能存在歧义的“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将导致基金投资风格发生重大变更的”一项,而是将判断标准回归到是否符合《指引》中关于风格表征、资产类别匹配等核心原则,调整为“在符合《业绩基准指引》对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的前提下,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权重、更换相同或相近特征的要素等, 使新业绩比较基准代表性更强”时,无需经持有人大会审议。
这一表述的变化表明,监管对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的判断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是否改变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是否实质性影响投资者预期。
3.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外部约束
《指引》正式稿延续并强化了一个重要原则: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基金产品类型,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业绩排序或排名。相比征求意见稿中“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表述,正式稿更加突出“类型区分”这一前置条件。这意味着,未来无论是基金管理人自评,还是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榜单展示,分类是否合理将成为合规审查的重要起点。
二
《操作细则》主要变化
1. 适用范围扩大,销售机构被纳入监管闭环
相较征求意见稿,《操作细则》正式稿将基金销售机构明确纳入适用对象,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评价机构共同构成完整链条。这意味着,业绩比较基准及其分类结果,未来将直接影响销售端的产品展示与推荐逻辑。
2. 基准要素库定位更清晰,强调鼓励而非强制限制
《操作细则》正式稿继续保留“一类库+二类库”的分层设计,并明确一类库为优先选用,二类库纳入具有一定市场使用率、容量较大的指数要素,鼓励使用一类库,但不再在细则层面强调管理人的说明义务,整体的监管思路从事前严格约束转向事中和事后可监督、可评估。
3. 信息披露要求更加标准化
《操作细则》在正式稿中保留核心对比指标(收益率、波动率、行业或久期结构等)的同时,对披露要求进行一定简化,同时增加了基金中基金(FOF)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与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对比的要求。
4. 基金托管人对基准偏离监控要求细化
在基金托管人的监管职责方面,《操作细则》增加了基金托管人对行业主题类指数为基准的主动型基金需对基金投资与基准的行业偏离情况、单一行业偏离度进行监控。
5. 基金评价机构分类及业绩排序要求细化
《操作细则》正式稿明确基金评价机构在进行分类时,应综合考虑业绩比较基准中各类资产的权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并进一步明确原则上不得将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与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基金共同展示或排序,并且允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采用基金评价机构的分类结果。
三
新规正式稿指导意义
新规的正式出台对基金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角色定位也较以往更加清晰和具体。从制度设计上看,监管将基金评价机构明确纳入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的评价与展示体系之中,成为连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中介节点。这一变化,实质上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逻辑、分类方法、指标体系等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新规明确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业绩评价、排名和评奖时,应当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依据,对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进行科学衡量。这一要求将引导基金评价体系的重心从传统的绝对收益排序,转向在业绩比较基准约束下的超额收益质量评价。
其次,新规对基金分类提出了更为明确、也更具操作性的要求。《操作细则》明确提出,基金评价机构在进行基金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业绩比较基准中各类资产的权重结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以及投资风格特征,并且原则上不得将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与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基金混合展示或排序。在这一框架下,评价机构需要更加细分的评价颗粒度。
此外,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更后,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对基金分类进行调整;如涉及重大调整,原则上应当设定新的评价起始日,并保留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正式稿中首次明确提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分类结果,这意味着评价机构的分类体系将不再只是服务于各项榜单排序,未来有可能直接影响产品在销售端的展示方式、比较对象乃至投资者的认知结构。
在上述监管框架下,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作为国内具有基金公开评级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在2010年获证监会批准取得基金公开评级资质以来,便前瞻性地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指标纳入评价体系设计,与监管重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约束、反对基金风格漂移的监管导向高度契合。
未来,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将严格遵循《指引》要求,持续优化评价模型,将业绩比较基准与风格稳定性作为重要的评价维度,构建更具有解释力、更能服务投资者长期决策的评价体系,协助投资者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风格清晰、表现稳健的基金产品,共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