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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华夏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635)、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967)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3年8月25日起,本公司新增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上交所ETF
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3年8月25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上交所ETF新增部分销售机构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申赎代办证券公司及对应基金
投资者可自2023年8月25日起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相关信息。
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华夏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三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8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3年8月3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分别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据此修订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本次修订自2023年8月30日起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范围
二、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自2023年8月30日起,上述涉及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精确到0.00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精确到0.000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对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由“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调整为“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华夏收益债券(QDII)、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QDII)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不调整。各基金具体调整表述详见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事宜修订了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并将据此更新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本次修订内容将自2023年8月30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相关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相关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华夏聚盈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8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聚盈优选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等业务。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持有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定义详见本公告“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23年6月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为2023年9月4日。
本基金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投资者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以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确认日为持有期起始日,投资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敬请投资者关注每份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将自2023年8月2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1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各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5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5.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
5.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以电子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目前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5.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03室(200120)
电话:021-50820557
传真:021-50820869
(7)上海星展银行大厦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803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4)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后续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三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三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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